资阳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邓全忠在法庭上。
12月30日上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资阳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邓全忠受贿案,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全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查封、冻结在案的财产中被告人邓全忠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6497.488838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邓全忠剩余的违法所得及孳息1101.55531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邓全忠利用担任四川省成都市副市长、成都市委秘书长、资阳市委副书记、资阳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拆迁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7124.49754万元。在庭审中还查明,邓全忠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手,先后9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584万余元,社会影响恶劣。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全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犯罪事实,邓全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的规定,一般应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悔罪,配合侦查机关核实相关财物,积极退还赃款赃物,邓全忠本人和其亲属上缴或抵缴赃款赃物,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