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是每名考生的权利,倘若这种权利在实现过程受到侵害,就应该准备一个“救济机制”,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
在的考场上,考生的近视眼镜可疑,监考老师在考试中途收走眼镜检查,考生称考试受到很大影响,而经过鉴定,考生的眼镜没有问题,并非工具。安徽省石台县教体局前天公布了事发考场的探测视频监控调查核实情况,该县教体局认定,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有关规定。
发生“意外”,考生值得同情,十数年寒窗不容易,要是因为一个“技术疏漏”影响成绩,考生委屈、愤慨完全可以理解。与监考员、考试组织者相比,考生绝对是弱势,公众同情弱者也很正常。可是,对监考员指责、谩骂就公平吗?
若石台县教体局的说法成立,即在整场考试监考过程中,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安徽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手册》,那么,很难说严格按照规 程、尽职尽责的监考员就错了。反过来,如果面对探测器震动,监考员视而不见、无动于衷,公众恐怕也会认为不合适。有论者替监考员设计了一个“两全之策” ——怀疑某名考生的眼镜有问题,可以等考试结束后留下考生细查,若真有问题,她的成绩自然会作废;若没有问题,则可避免误伤无辜。其实,这种说法有些事后 诸葛亮,再者,如果“考试工作手册”有这样的规定当然没问题,否则,监考员何来自由裁量权?
机 器会出错,人也会出错,只要不是蓄意作恶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算出现个别“误伤”现象,也不必小题大做,对组织者进行“吊打”。我倒觉得,与其 揪住一些细节不放,坐而论道,倒不如看看能否亡羊补牢,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再给考生一个机会,尽量消除负面影响。譬如,可否让考生参加受影响科目的重 考?类似事情以前也发生过,2014年,江西省厅就曾为两名因见义勇为受伤而无法参加的考生进行单独考试,使用的是备用卷(B卷)。或者,可否考虑以考生阶段学业水平测试或几次考的平均成绩作为该科成绩?
参加是每名考生的权利,倘若这种权利在实现过程中受到侵害,就应该准备一个“救济机制”,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以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大而化之,这也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至于如何救济,需经合理的设计以及法律的确认,这就不是本文的任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