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公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下文简称《规程》),规定高校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其他物质利益,也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新京报8月16日)
教育部近日公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下文简称《规程》),规定高校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其他物质利益,也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新京报8月16日)
教育部专门就高等学校理事会的建立,发布规范要求,体现出对大学理事会的重视。而明确提到理事、名誉理事不能借职务牟利,也有很强的针对性——一些高校已经成立的理事会(董事会),就变为学校和理事(董事)的利益交换,一些人向大学捐多少钱,就可获得理事(董事)的头衔,进而在大学招生时,可以获得优待。但从理事会《规程》对理事会职能的描述以及理事会产生的办法看,上述要求恐难落地,大学会把理事会作为拓展办学资源的渠道,而当选大学理事会理事,会被理事视为荣誉(以及特权),而非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的责任。
《规程》规定的理事会作用的第一条,就是“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虽然规程也希望理事会“发挥扩大决策民主”的作用,但仅仅是“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这就从根本上决定大学理事会,不是学校办学决策机构,而主要是获得办学资源、搞好社会关系的机构,同时最多具有一定的咨询功能——这还要取决于学校的态度,是否要听理事会的意见。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进一步明晰理事会对学校行政的依附关系,按照《规程》,理事会理事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以及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除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之外,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均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这意味着,理事会中的教师、学生代表、社会机构代表、校友代表,都是学校自己聘任的,而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自然,当选的理事,会对任命的校方负责,也听从校方的安排参加理事会工作。
如此成立的理事会,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并没有多大好处。从我国大学近年来成立大学理事会(董事会)看,理事会(董事会)已经存在某种程度的变异,不要说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就连基本的监督、评价也做不到,大多代表举办者、政府部门的职务理事只是挂一个名而已,单位理事、个人理事则把理事作为一种荣誉。有的大学理事会则对理事明码标价,捐多少可以成为理事,与之对应,通过捐资入选的理事,也有不少打着怎样把捐钱价值体现出来的算盘。
国外公立大学,普遍实行理事会治理,这些学校成立的理事会,与我国大学的“理事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着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进行大学重大办学战略决策、遴选校长等重要职责,除政府部门官员、立法机构成员是举办者委派,学校校领导是当然理事外,教师理事、学生理事、校友理事和社会人士理事,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切实代表各方利益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评价,这些理事还必须对选举自己的群体述职。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不能只借鉴国外大学的概念,更重要的实质和内涵,如果不从内涵、实质上寻求我国大学治理结构的突破,只是借鉴国外大学的一些概念,这会导致概念的异化,在国外大学能起到民主管理、监督作用的机构,在我国大学则衍变为摆设,甚至为权钱交易提供新的空间。